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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兴政复决字〔2023〕26号
时间:2023-07-06 来源:兴庆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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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银兴政复决字〔202326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富宁街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杭立宁  职务:富宁街派出所所长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南苑二村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富宁)行罚决字[2023]10001号)2023年41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依法予以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3年1月18日13时许,京东快递员田某某在我家门前(主卧窗前)2米左右的位置扔快递箱。我当时正准备午休,听到声响到门口查看,看到地下有十多个箱子。田某某在发放快递,我就告诉他:“你去快递柜那发,这里不是发快递的地方。”他说:“这有太阳,我要晒太阳。”我说:“你在这发会影响别人午休。”他说:“我又没到你家里发,影响你什么?”我当时就上火了说:“你进来发试试?”之后就出门告诉他把东西装车上去快递柜发,小区给了你们发快递的地方,让他不要生事了。顺脚把散落到我家最近的一个快递踢到了快递堆里(我当时穿的拖鞋没使劲踢)。他说:“你等会。”之后拿出手机说:“我今天就在这发了,你使劲踢,全踢坏了我就不用发了。”我说:“你是要故意找事了?”他说:“你踢呀!”我真上火了说:“踢了又怎样?”就又踢了几脚纸箱。在这过程中他一直在说“使劲踢,再使点劲。”这时一个院邻居过来(可能也影响到她的休息了)说:“小伙子大中午的你在人家门前发快递不合适。”他说:“这又不是他家的地方,我就在这发,看他能把我怎么样!”邻居说:“别找事了,你在快递柜那边发没人管你。”说着就把他仍地上的快递件都给搬到了车上。说:“都给你装好了,你去快递柜吧。大过年的别搞事情了。这样也影响你自己,你还得去别的小区发快递呢。”他说:“无所谓,今天我本来就不想发,我就看他能把我怎么样。”这时我邻居也有点上火了,说:“你不想发你跑到我们小区来干什么,就是来找事的?你年纪轻轻的怎么就不听劝呢?”这时我爱人和我孩子出来对我说“算了别生气了,我去叫保安让他走。”我爱人找保安,保安当时没过来,站在保安室前喊他让他去快递柜,他置之不理。这时我真的很上火就说:“你今天真的不想发快递了我就陪着你,我有的是时间。你再不走,我就把你车胎气放了,你想走也走不了了。”他说:“你放吧,你快点放,我就是不想发怎么了!”我爱人对我说“别理他,为他生气犯不着。”我让爱人再去找保安,让保安过来。这时他说:“你不是放我车胎气吗?你今天不放,你就姓孙!”我儿子当时问他:“你有没有点家教,你这样骂一个老人合适吗?”我不想我儿子参与此事,我就推着我儿子回家让他别管。田某某不依不饶,追着我骂“你今天不放气,你就是个孙子!”我就过去打了他一拳。保安推我回家,他又拿出手机说:“我就说你姓孙了!你再来打呀!”保安推着我让我回家,他还在继续反复追骂,我爱人实在听不下去了,过去给了他两巴掌。他就走到前面一个不让停车的石头旁边坐在了地上。我说你别装了,报警吧。

大概14时许,两个辅警到达现场,就问了一下谁打人了谁被打了,问田某某要不要去医院。田说不用去医院,之后就让我们去了派出所。辅警到达现场时证人都在,我问陈某某(辅警)是不是让他们一起去作证词,陈辅警说不用,把他们电话留下来就行了。当时有证人主动反映当时的情况,陈辅警没有做任何的采录。我和我爱人坐警车去了警局,在路上我就表示了我没控制住情绪,打人肯定不对,该我负的责任我不会推卸。但我怀疑田有故意碰瓷、寻衅滋事(根据他在整个事件过程中的表现)。对田也应当进行调查。到了派出所我反复表明了我的态度,当时办案民警罗志伟和辅警陈某某都说这点小事,你协商解决一下,我们给你们双方做做工作,之后罗警官说让我给他修手机,几百元的事情,说我人已经打了就不要追究别的事情了。并且罗警官说他已经告诉田某某以后不可以中午再扰民了,让我们双方好好谈谈就完事了。我当时想快过年了,我也有不对的地方,我就同意了,当我和对方单独谈话时,却完全不是罗警官说的那样,我让他把他的要求提出来,田先生告诉我,他不是送快递的,是体验生活,提了三点要求:1.修手机的费用让我出,2.带他检查身体费用让我出,3.给他赔偿,多少他还没想好 (晚饭后陈辅警说让我赔16000元),又说如果我不同意,就让我留下案底。我问他你说完了吗?他说暂时就这些。我说我打你是我的不对,而你一个年轻人这样对待一个老人合适吗?医药费如果是我造成的伤我同意,手机坏了跟我有没有关系你心里清楚,为了息事宁人,我可以拿去给你修,刚说到这他站起来说,“你没有诚意不谈了。”走出房间告诉罗警官说我几百元手机钱都不出,没法谈。罗警官说我“一点小事你一定要搞大吗?”我说不是他说的那样,罗警官说:“你两口子打人还打出理来了!你不想好好调解那就走法律程序。把你两口子都拘留5日,罚上500元”(这话在处理的过程中说过多次)。我说能不能听我把话说完,罗警官说“听你说什么?几百元的事你打人还打出理来了!”就不给我说话的机会。我说那不听我说话就按你说的走法律程序吧。罗警官说还没见过主动要求走法律程序的人呢。对田说“你现在去医院看病”让辅警把我爱人带去做笔录,采集了个人信息。我当时被他们的态度气的浑身发抖,心跳极快,我要求去医院测血压和心跳,一个警官说你是犯罪嫌疑人,你不能离开。等到我爱人笔录做完,我再次提出去医院,才同意我去。调解不成,我对罗警官提出打人是我的不对,我愿意负我应负的责任,但田扰民,辱骂一个老人,寻衅滋事,他就不应承担责任吗?罗警官说我们现在处理的是打人案,他那是道德问题。我说:“那我现在报案,我怀疑他碰瓷和寻衅滋事。”罗警官说“笔录中会有所反映,现在处理你打人案,不受理你的报案。”我和爱人从医院回来后给我做了笔录,之后陈辅警对我说田要16000元赔偿,你们商量能出多少,能调解还是调解了吧。我说“已经走法律程序就不用调解了,再说1万6这么大的数额这还怎么谈?”陈辅警又做我爱人的工作,我爱人同意谈一下,我爱人先向田道歉表示“打人不对,我们两个上年纪的人对你也没造成什么伤害,我给你一千元行不行? ”。对方说我们没诚意、不谈。我爱人问他最少要多少,田说“你没诚意不谈了”。谈完后我爱人向陈辅警说明了情况,另外一名警官说让我们先回家年后再处理。这时陈辅警突然对我们说:“不要以为你们后面有人,别人后面也有人。”(这话是什么意思? )当时有警官、辅警和我同学都在场。2月7日派出所再次传唤我们,再次做了笔录。我再次要求报案,再次遭到拒绝。我当时打了110, 110 给了我兴庆公安分局信访电话,我反映了情况,信访办让我向派出所要求出具回执。罗警官也拒绝了。我之后去到信访办,那边让我去案件受理中心报案,民警听了我的诉求,说会关注我的案件,先等处理结果。2月21日派出所再次传唤,对我宣读了我的处理结果。我再次要求报案,如不处理请出具回执,再次遭到拒绝,我再次来到兴庆公安分局案件受理中心,他们看了处理结果,说会和办案民警沟通一下,这结果还可以商量。几天后我接到电话说维持原结果。我问说那我报案,不受理不应该出具回执吗?对方说“不出具,谁要求出具回执,让他们和我所沟通。”我又打了银川市公安局电话报警,同样要求他们出具回执,给出不受理理由,让我拿回执去报案。之后我又去了区公安厅信访办,怀疑民警办人情,结果是又回到了兴庆区信访办。

被申请人辩称:一、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2023年1月18日12时许,申请人王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利民街党委一号院内认为田某某分拣快递的地点距离其家过近,影响其休息,后双方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申请人王某某在争执中向田某某打了一拳,致使田某某面部左颊黏膜损伤。根据现场证人薄某某、目击证人岳某某的证词和辨认,以及当事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申请人王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二、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23年1月18日,我单位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调查,当天对申请人王某某和被侵害人田某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固定事实和证据。2月7日,我单位接受了被侵害人田某某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询问了现场证人薄某某、目击证人岳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日传唤申请人王某某接受询问调查。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之上,2023年2月11日,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了申请人王某某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8日12时许,田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利民街党委一号院内分拣快递,申请人王某某认为田某某分拣快递的地点距离其家过近,影响其休息,后双方二人因此事发生争吵。申请人王某某在争执中打了田某某一拳。当日田某某报警,被申请人受案,对王某某、何某某及田某某进行询问,2023年2月7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王某某、何某某,对证人薄某某、岳某某进行询问,并接受了田某某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和门诊病历,田某某拒绝做鉴定。2023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对王某某进行询问。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了申请人王某某罚款伍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薄某某、岳某某的证人证言、申请人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及田某某的疾病诊断证明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王某某殴打田某某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对申请人王某某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机关决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兴公(富宁)行罚决字[2023]10001号)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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